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談約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凱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零玖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