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488號原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村○○鄰○○路○巷○號2樓,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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