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聲請人 胡婉嬛 代理人 張嘉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附件:
一、聲請人另增加債權人1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10元。
二、聲請人固已提出民國108年12月至109年2月薪資表、存摺明細、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等資料,惟尚須補正:聲請人最近6個月內之收入證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應補登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聲請人補正受扶養人曾○○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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