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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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LV」商標皮包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263 號(96.04.25)[撤回上訴]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中簡 字第 2900 號判決(96.10.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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