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347號、地17931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95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可以交保候傳,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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