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被告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弄7號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
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8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2,0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1,521,0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建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