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