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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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