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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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0號聲請人 林鈺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玉秀┌─────────────────────────────────────┐│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鈺瓈│台灣銀行三│101年6月17日│18,000元│AG0000000│││││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