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儀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洪武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爰因「告訴及起訴效力,是否及於附表所示文字」,暨「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受侵受之著作權,及請求賠償的金額,是否包括上開部分」,尚待釐清,並予檢察官、被告、告訴兼附民原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為此,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使用範圍廣,強酸、強鹼及高低溫皆可使用,廣泛用於水│││、氣體、蒸氣、粉末、油品、化學品等管線。直管、彎管│││皆可使用!│├─┼─────────────────────────┤│2│主要特色:│││‧只需使用板手安裝│││‧不需動火│││‧無須額外添加藥劑│││‧耐受壓力高│││‧施工方便、迅速│├─┼─────────────────────────┤│3│您還在士法煉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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