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57號聲請人 徐永來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103執聲他2314字第120366號函文所為不予發還扣押物之處分,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永來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審訴字第3040號判決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6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前述確定判決理由記載,如附表所示之物,據被告供稱為其所有之物,惟與本件竊盜犯行無關,亦查無證據可認該物品與前述判決認定之竊盜犯行相關,自均無從宣告沒收等語。聲請人據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發還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經檢察官以103執聲他2314字第120366號函文否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準抗告等語。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前述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14日103執聲他2314字第120366號函文聲明不服,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前開處分,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後,認由該函文記載:「有關台端聲請發還本署101年執字第10724號贓證物,因該案扣案物多為貴重物品且所有權不明,須待釐清權限始得處分。」已足得知檢察官係對聲請人所請發還該案扣押物之聲請表達「否准」之意思,雖以函文之形式為之,仍應認屬「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而許聲請人對之提起準抗告,方符前述規定保障聲請人訴訟權之意旨。
四、聲請人係於102年1月17日因執行強制工作進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下稱泰源技訓所)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前述函文係於103年11月20日送達至泰源技訓所,且依泰源技訓所對於院、檢信函之內部轉交流程,於收文登記後至將院、檢信函送交受刑人,至遲不過2日等情,有卷附泰源技訓所收文登記資料、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可資為憑,且被告亦於本院訊問時,自承確於103年11月底收受前述函文。另聲請人係於103年12月16日提起本件準抗告一情,亦有聲請人所提書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戒護科收文章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於前述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送達後,具狀向本院提起準抗告時,已顯逾前述送達後5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其準抗告之提起,於程序上既已與法未合,本院自無從為實體之審理,爰不經實體審酌,依法逕予駁回(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件既非對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王俊彥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扣案地點│備註│├──┼───────┼─────┼────────┼───────┤│1│望遠鏡│1副│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2│贓款│22,400元│同上││├──┼───────┼─────┼────────┼───────┤│3│贓款│20.8元│高雄市左營區 保靖 ││││││街11號4樓之10││├──┼───────┼─────┼────────┼───────┤│4│各國硬幣│283個│同上││├──┼───────┼─────┼────────┼───────┤│5│無經濟價值之紙│5組│同上││││幣套組││││├──┼───────┼─────┼────────┼───────┤│6│無經濟價值之硬│1組│同上││││幣套組││││├──┼───────┼─────┼────────┼───────┤│7│仿古銅製錢幣│1個│同上││├──┼───────┼─────┼────────┼───────┤│8│電子磅秤│1臺│同上││├──┼───────┼─────┼────────┼───────┤│9│瑞士刀│1支│同上││├──┼───────┼─────┼────────┼───────┤│10│鑽石檢驗器│1支│同上││├──┼───────┼─────┼────────┼───────┤│11│香菸│46包│同上││├──┼───────┼─────┼────────┼───────┤│12│帽子│1個│同上││├──┼───────┼─────┼────────┼───────┤│13│球鞋│1雙│同上││├──┼───────┼─────┼────────┼───────┤│14│皮帶│2條│同上││├──┼───────┼─────┼────────┼───────┤│15│皮包│7個│同上││├──┼───────┼─────┼────────┼───────┤│16│手機(序號35│1支│同上││││0000000000號)││││├──┼───────┼─────┼────────┼───────┤│17│無經濟價值懷錶│4個│同上││├──┼───────┼─────┼────────┼───────┤│18│無經濟價值手錶│25支│同上││├──┼───────┼─────┼────────┼───────┤│19│天梭牌正品手錶│1個│同上│貴重物品。│├──┼───────┼─────┼────────┼───────┤│20│天梭牌正品手錶│1個│同上│貴重物品。│├──┼───────┼─────┼────────┼───────┤│21│ORIS牌正品手錶│1個│同上│貴重物品。│├──┼───────┼─────┼────────┼───────┤│22│玉石│1個│同上│貴重物品。│├──┼───────┼─────┼────────┼───────┤│23│斷裂玉手環│1個│同上│貴重物品。│├──┼───────┼─────┼────────┼───────┤│24│金項鍊含玉墜│1個│車號0000-00號自│貴重物品。│││││小客車內││├──┼───────┼─────┼────────┼───────┤│25│鑽石戒指│1個│同上│貴重物品。│├──┼───────┼─────┼────────┼───────┤│26│玉墜│1個│高雄市左營區保靖│貴重物品。│││││街11號4樓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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