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六號抗告人 吳榮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參照)。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吳榮林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八二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其再審聲請狀並未提出上開確定判決之新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規定,因而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漫言指摘原裁定有所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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