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宣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73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宣範與告訴人 黃榮照 為朋友,兩人於民國109年2月9日凌晨2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巧遇,雙方閒聊之際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握拳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外傷併左前額血腫及左手第三指挫擦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告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渠等2人已經和解,且告訴人亦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