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債權人 林重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啟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啟富所有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為債權人林重佑所有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