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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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許惠珍 被告 林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5043元【(房屋課稅現值11萬8100元×應有部分二分之一=5萬905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9300元×土地面積81.4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分之一=78萬5993元)=84萬504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