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日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四年度執字第二三一九號、一百零四年度執字第二六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日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日東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日東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