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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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91號聲請人吳貞訴訟代理人 楊進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