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良(歿)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彥良已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死亡,有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104年11月13日馬院安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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