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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