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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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秀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74號、100年度執字第13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秀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秀銀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鐘秀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32號、100年度訴字第2528號及100年度訴字第234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572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表:受刑人鐘秀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5.21日上午7│100.08.01日7時30│99.05.31日上午某│││時30分許│分許│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00號│毒偵字第2816號│撤緩毒偵字第1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332號│2528號│2341號││├────┼────────┼────────┼────────┤││判決日期│100.09.27│100.10.14│100.10.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332號│2528號│2341號││├────┼────────┼────────┼────────┤││判決│100.10.24│100.10.31│100.10.20│││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118號│執字第13208號│執字第13761號││備註│(編號1、2號已定│(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尚未執行│年8月,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