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忠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許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表:受刑人許忠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9月25日│100年3月7日│100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28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8號│100年度訴字第1774號│100年度訴字第25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4日│100年7月29日│100年10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8號│100年度訴字第1774號│100年度訴字第25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4日│100年8月22日│100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297號│100年度執字第13008號│100年度執字第13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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