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9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賜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賜興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上午9時45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址設新北市○○區○○路○號)六工廠內,因故對同工廠受刑人即告訴人 楊哲誌 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右臉及背部,致告訴人受有右臉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