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順保 送達代收人 徐秀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5,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
法官朱慧真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