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21號聲請人 王枬林 聲請人 楊金鳳 聲請人 魏寬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紫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王枬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