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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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林欣毅
林欣安 林欣珍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嘉怡複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
李傅捷 被告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劉世梅 被告 林鍵
林銘財 林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65,720元(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面積9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1,235元/平方公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面積4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3,605元/平方公尺=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