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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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林王蚶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1,171元(即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面積265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8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3/14、同地段349地號土地面積6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2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3/14、同地段350地號土地面積5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2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3/14及同地段351地號土地面積152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2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3/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狀就所列被告 何清香 、 林密 ,並未記載其住居所,故此部分亦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