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文心 保證人 李志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柯正崑 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子翔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73號函通知18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5及7至9、13、14、16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於受雇 李敏珍 擔任服飾銷售人員,104年4月至同
年12月薪資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50,290元,每月平均為16,699元(000000÷9=16699,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其雇主出具之薪資明細單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749元及國民年金保險費878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5,072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住於婆家,毋庸支付租金,惟另有未成
年子女羅○媞(000年0月生)須其扶養,羅○媞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5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及屏東縣政府育兒津貼核定通知書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其住於婆家,毋庸支付租金,對於其清償能力之提高,顯有幫助。而羅○媞甫出生,確有受其扶養之必要,惟羅○媞每月領有補助2,500元,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扣除羅○媞每月領取之補助2,500元後,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應分擔羅○媞扶養費4,474元【(00000-0000)÷2=447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5,922元(11448+4474=15922)。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新光人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4,925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新光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12月24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085,184元(15072×72=0000000),已不足支付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146,384元(15922×72=0000000),因而其所提每月清償6,650元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惟有無法履行之情形,但其已徵得現任軍職之弟乙○○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乙○○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約40,750元),復無不良之金融信用,有薪資袋、軍人身分證及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附卷可佐,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復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乙○○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應可確保其所提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65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0.06%││5.債務總金額:4,758,844元││6.清償總金額:478,800元││7.保證人:乙○○住屏東縣瑪家鄉○○村○○巷00號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丙○(台灣)商業│170,305│3.58%│238│17,13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83,507│1.75%│116│8,352│││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銀行股份│43,602│0.92%│61│4,392│││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48,215│3.11%│207│14,904│││有限公司│││││├──┼────────┼─────┼─────┼──────┼─────┤│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421,629│8.86%│589│42,408│││有限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08,828│17.00%│1,131│81,432│││股份有限公司│││││├──┼────────┼─────┼─────┼──────┼─────┤│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74,868│5.77%│384│27,648│││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888│2.27%│151│10,872│││股份有限公司│││││├──┼────────┼─────┼─────┼──────┼─────┤│9│摩根聯邦資產管理│258,858│5.44%│362│26,064│││股份有限公司│││││├──┼────────┼─────┼─────┼──────┼─────┤│10│甲○○○資產管理│581,876│12.23%│813│58,536│││股份有限公司│││││├──┼────────┼─────┼─────┼──────┼─────┤│11│歐凱資產管理有限│349,000│7.33%│487│35,064│││公司│││││├──┼────────┼─────┼─────┼──────┼─────┤│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800,471│16.82%│1,119│80,568│││有限公司│││││├──┼────────┼─────┼─────┼──────┼─────┤│1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442,404│9.3%│618│44,496│││公司│││││├──┼────────┼─────┼─────┼──────┼─────┤│14│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42,639│3.00%│200│14,400│││公司│││││├──┼────────┼─────┼─────┼──────┼─────┤│1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26,294│0.55%│37│2,664│││康保險署│││││├──┼────────┼─────┼─────┼──────┼─────┤│16│勞工保險局│52,238│1.1%│73│5,256│├──┼────────┼─────┼─────┼──────┼─────┤│1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6,885│0.56%│37│2,664│││股份有限公司│││││├──┼────────┼─────┼─────┼──────┼─────┤│18│聖文森商榮昇資產│19,337│0.41%│27│1,94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4,758,844│100%│6,650│47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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