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關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丁揚修 (董事)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宋汝堯 (關務長)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關稅法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04年11月24日台財訴訴字第10413961360號訴願決定,於105年1月26日提起行政訴訟,其爭訟標的為被告104年3月17日基普五字第1041006726號函所為否准原告申請處分,依原告主張該部分所爭訟之COCALERO(愛爾蘭古柯酒)乙批,其價值僅新臺幣(下同)220,000元(見本院卷第29頁),並未逾40萬元,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事件,另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基隆市○○街○號,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俞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