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汶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汶彬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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