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 游孟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芳瑀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9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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