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聲請人 李蕭秀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發行公司之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股東係「 李淑貞 」,非本件聲請人「李蕭秀蘭」,請 陳明 聲請人為權利人之原因事實。
二、若因繼承而取得股票權利,請提出;㈠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㈡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㈢遺產是否分割?若未分割,應以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若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協議分割書。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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