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 魏佐翰 上列聲請人因強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強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需待稅捐機關為清算所得核定、通知股東分配及召開股東會承認結算表冊等清算工作,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9年2月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