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 陳建南 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輝 律師被告 林秀慧 訴訟代理人 楊中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依附件之方法修復。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楊中化為被告起訴,聲明請求:㈠楊中化應將其所有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54號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52號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致不漏水之狀態;㈡楊中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見本院
105年度士簡字第795號卷【下稱士簡卷】第5頁)。嗣原告主張系爭54號房屋所有權人為楊中化之配偶林秀慧,具狀追加林秀慧為被告,請求2人應修復前揭漏水原因,並連帶給付前揭金額(見本院卷第89頁)。復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楊中化之起訴,並經楊中化同意(見本院卷第173頁),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審理範圍為原告對被告林秀慧之訴訟,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系爭52號房屋因山坡地勢關係,位在被告所有之系爭54號房屋下方,而系爭54號房屋長年漏水,致系爭52號房屋內外產生多處壁癌,影響原告居住品質甚鉅,損及原告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法益。被告為系爭房54號房屋所有權人,有義務修復前揭漏水,並賠償因漏水而致系爭52號房屋室內毀損修復費用39萬元,及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之非財產上損害31萬元。又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述兩造共同分擔修復費用部分,查該處均屬被告之專有部分,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所稱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自應由被告單獨負責此部分修繕。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提請本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並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39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31萬元等語。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54號房屋漏水致系爭52號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致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就前揭金錢給付部分,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89頁、第138頁、第178頁)。
二、被告則以:原告曾多次違規施工變更系爭52號房屋構造,經主管機關查報違章建築,本件漏水原因與其違法施工有關;兩造共同化糞池管路曾在5、6年前由原告主導修繕,並由各住戶分攤費用,此次漏水恐係導因當年原告未修繕完妥;又類此漏水案例,均由樓上樓下共同負擔修復費用,其願僱工修復,費用由兩造均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系爭52號房屋、系爭54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因地勢關係,系爭52號房屋部分面積位在系爭54號房屋下方;系爭52號房屋曾有違法增建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違建查報在案等情,有系爭52、54號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卷第189頁、第85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6年6月1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637120600號函檢送之違章建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6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54號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並給付7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以上揭情詞置辯,經查:㈠系爭54號房屋有無漏水致系爭52號房屋受損?被告是否負有
修繕義務?⒈依兩造合意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見本院卷第41頁、第43
頁)就系爭52號房屋有無漏水、其原因為何、與系爭52號房屋之違章建築行為是否有關連等事項進行鑑定,經該會指派 林大目 建築師會同兩造至現場進行4次會勘、照相,其鑑定經過及結果略以:「八、鑑定經過:㈠…經會同雙方當事人勘查、紀錄鑑定標的物52號發生漏水情形及使用現況,有多處發生滲漏龜裂情形,敘述如下:⒈玄關天花板、牆壁有滲水痕跡、油漆脫落現象。⒉客廳、餐廳、廚房天花板樑有滲水痕跡、油漆脫落現象。⒊臥室、廁所有滲水痕跡、油漆脫落現象。…㈣…⒉52號右側外牆天花挑簷有龜裂情形,其直上方為54號廚房地板。㈥…⒊標的物為山坡地階梯式疊砌連棟式構造房屋,隨基地坡度逐次往上坡度建築,52號房屋局部屋頂為54號房屋室外露台,54號房屋局部屋頂為56號房屋室外露台,其上方之58號、60號依次往上類推」、「九、鑑定結果:…㈡鑑定標的物發生漏水及其原因說明如下:⒈鑑定標的物52號房屋鑑定會勘室內屋頂、牆壁有多處滲水痕跡、油漆脫落現象,漏水原因分項敘述如下:⒉玄關(相片A0
7)客廳(相片A4、A08)、餐廳(相片A09、A18)、廚房(相片A10)、臥室編號1等室內天花板、牆壁有滲水痕跡、油漆脫落現象,經研判主要原因是其直上方屋頂樓板(即54號露台地面)及女兒牆外排水溝防水層老化導致滲水痕跡瑕疵情形。⒊玄關與客廳間(相片A04)、餐廳與廚房(相片A18)之間局部天花板、樑等滲水痕跡瑕疵情形,經研判在柱樑埋設之排水暗管老舊、接頭鬆脫所引起。⒋編號臥室3、浴廁3(相片A20)局部天花板滲水痕跡瑕疵情形,經研判係由直上層天花板內上方樓版(即54號浴廁地面,相片B14)排污水管年久失修、接頭鬆脫、及樓地板防水層老化導致。⒌臥室3外牆窗側(相片A03)、天花(相片A24)、牆壁(相片A25)滲水、油漆脫落現象,研判係由外牆年久老化,增設兩遮、窗框接縫膠接處、填縫鬆脫孔隙造成。⒍上開漏水原因與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6年6月13日函查報違章建築存在關聯性,其中52號增建雨庇與外牆(相片A17)聯接處接縫鬆脫局部存在關聯性,局部內牆滲水痕跡亦由此構造緊密性不足所造成。⒎臥房2、臥房3外牆挑簷頂版龜裂情形(相片A24、相片A25)研判有部份濕氣會侵入內牆。⒏又54號玄關、客廳、天花、牆壁滲水痕跡、油漆脫落,外牆受植栽根部影響造成,研判在54號柱樑安裝埋設配置排水幹管年久失修、接頭鬆脫,可能導致52號天花、牆壁滲水瑕疵情形,非屬本鑑定範圍,其維修費用不在修估預算表內。」、「十、建議事項:⒈54號【浴廁1】使用空間建議處理方式:a.經查因浴廁空間墊高下方積水,地板落水孔不緊密,排水管排污管有凝結水滴,且樓板有龜裂現象等原因,導致滲漏水至52號天花樓板。b.建議打除原有牆壁、地板鋪面至原有混凝土或砌磚表層,混凝土地板龜裂處以手工打除V型後,以Epoxy補強。c.落水孔及管壁四周舖設防水膠填縫,地面排水坡度應在1/50以上。d.施作防水層,防水粉刷牆面施作至地板上方120公分以上。e.再以相近材質規格之壁磚、止滑磚鋪設,保持原有使用功能。⒉54號【洗衣間】外牆台度滲水、地板落水孔排水不良,導致52號臥室1天花板滲漏水,建議處理方式:a.拆除地面鋪面至原有混凝土層,將排汙孔及管四周施作防水膠、填縫。b.外牆台度龜裂處以Epoxy補強,鋁窗框內外接縫施作防水膠、填縫。c.地面施作防水層,牆壁施作至地板上方30公分以上。d.再以相近材質規格之壁磚、止滑磚鋪設,保持原有使用功能。⒊54號【露台】地面防水層老化、排水孔四周接縫老化,產生間隙。a.打除露台地面、女兒牆外側室外排水天溝,落水孔四周之原有防水層至原有混凝土面,清除牆壁地面自然生成植栽。b.施作1:2防水水泥粉刷底層,地面排水坡度應在1/50以上。C.施作防水層,防水填縫至女兒牆四周高30公分以上。d.落水孔及管壁四周鋪設防水膠填縫,加裝排水孔罩。e.施作地面防水防護層。⒋52號天花板、牆壁因滲漏水損壞處理方式a.浴廁天花樓板龜裂以Epoxy補強,施作防水粉刷。b.滲漏排水、排汙管之換修。c.室內天花板、牆壁損壞部份按原有材料規格維修。⒌52號右側外牆挑簷頂板龜裂情形,龜裂處以Ep
oxy補強,損壞部份並按原有材料規格維修。⒍因54號【浴廁1】地面龜裂、積水等因素,導致52號【臥室3】天花、牆壁產生滲漏水損壞現象,須先依建議方式將第五層54號【浴廁1】樓地板修復完竣,再行修復52號【臥室3】天花樓板,方能杜絕滲漏水現象,保持原有使用功能。⒎再者54號左側外牆植栽根部破損構造,建議適時維修,此部分非屬本鑑定範圍,不在修復鑑估預算表內。⒏綜合上述,鑑定標的物損壞修復費用約為新台幣394,380元,其中因54號【浴廁
1】地面樓板墊高積水及排水管排汙管接頭鬆動,導致52號【臥室3】天花板滲水瑕疵,應由54號負擔修復費用,又52號【外牆雨遮】接縫維修,應由52號負擔修復費用,其餘尚屬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雙方共同分擔修復費用。」等情,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7年1月17日函檢送之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0頁及外放鑑定報告)。依系爭鑑定報告,系爭52號房屋漏水之諸多因素,僅有系爭54號房屋之浴廁地面樓板墊高積水及排水管排汙管接頭鬆動,導致系爭52號房屋【臥室3】天花板滲水瑕疵,應由被告負擔修繕義務;至系爭52號房屋【外牆雨遮】接縫維修,則屬原告應自行修復;其餘漏水因素,均屬共同使用共有部分,兩造均應共同分擔修復費用。
⒉原告得請求被告修復之範圍:
⑴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系爭54號房屋之浴廁地面樓板墊高積水及排水管排汙管接頭鬆動,與系爭52號房屋【臥室3】天花板滲水瑕疵,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⑵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此觀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自明。依系爭鑑定報告分析結果,系爭52號房屋【臥室3】天花板滲水瑕疵之修復方式,建議須先將系爭54號房屋【浴廁1】樓地板修復完竣,再行修復系爭52號房屋【臥室3】天花樓板,方能杜絕滲漏水現象,具體修復之內容詳如附件所示修復工程方案(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至10頁)。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依附件所示方法修復系爭52號房屋及系爭54號房屋,當可採信。
⑶原告另請求被告將前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部分:惟審酌
系爭鑑定報告認為系爭52號房屋之漏水原因,除前揭應由被告修復之原因,尚有系爭52號房屋【外牆雨遮】接縫維修,屬原告應自行修復之漏水;其餘漏水因素,均屬共同使用共有部分。原告主張前揭共同使用共有部分,為被告專有部分,應由被告負修繕之責云云,惟查系爭鑑定報告所指造成本件漏水原因之共同使用部分,或屬兩造共用之樓地板之防水層老化、排水孔接縫老化、或屬共用之外牆滲水,確屬兩造共用之部分,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故本件就原告導致之漏水原因,被告自不負修繕義務;另共用部分,其管理、維護及修繕並非被告單獨之義務,則原告請求被告將前揭共同使用共有部分,單獨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無理由。
⑷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依附件所示方法修復系爭54號房屋及
系爭52號房屋,但不得請求被告將系爭52號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52號房屋屋內損害之復原費用39萬元
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54號房屋漏水致系爭52號房屋屋內受損,固提出估價單1紙為憑(見士簡卷第20頁)。惟依系爭鑑定報告,原告室內受損部分,應由被告單獨負修繕義務者,僅有系爭52號房屋【臥室3】天花板部分,然觀諸原告所提估價單項目為「地板去皮清運、地板打底、防水加玻網、粉光加七厘石、浴室地板防水」,其所修復者,尚難認與修復前揭天花板有關;至原告雖曾聲請本院就系爭54號房屋漏水造成系爭52號房屋損害之回復費用若干(見本院卷第118頁函文說明二㈢之補充鑑定問題),惟復表示無庸再為鑑定(見本院卷第143頁、第17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復系爭52號房屋室內之費用39萬元,其舉證尚有不足,不應准許。
㈢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31萬元部分:
⑴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以情節重大者為限,被害人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⑵本件僅有系爭52號房屋【臥室3】天花板部分之漏水原因,
可歸責於被告,依該部分漏水鑑定時現況照片(相片A20、A24,見系爭鑑定報告第49頁、第51頁),其漏水情形尚非嚴重,故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居住安寧法益而情節重大可言。職是,原告主張其因前揭漏水情況,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告賠償其31萬元,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之系爭54號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之系爭52號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依附件之方法修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就金錢請求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審酌之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即系爭鑑定報告十、建議事項:⒈⒍所示)⒈54號【浴廁1】使用空間建議處理方式:
a.因浴廁空間墊高下方積水,地板落水孔不緊密,排水管排污管有凝結水滴,且樓板有龜裂現象等原因,導致滲漏水至52號天花樓板。
b.打除原有牆壁、地板鋪面至原有混凝土或砌磚表層,混凝土地板龜裂處以手工打除V型後,以Epoxy補強。
c.落水孔及管壁四周舖設防水膠填縫,地面排水坡度應在1/50以上。
d.施作防水層,防水粉刷牆面施作至地板上方120公分以上。
e.再以相近材質規格之壁磚、止滑磚鋪設,保持原有使用功能。
⒉因54號【浴廁1】地面龜裂、積水等因素,導致52號【臥室3
】天花、牆壁產生滲漏水損壞現象,須先依上述方式將54號【浴廁1】樓地板修復完竣,再行依下述方式修復52號【臥室3】天花樓板。
a.原有天花板拆除。
b.排水管換修;排汙管換修。
c.防水填縫膠、Expoxy補強。
d.1:3防水粉刷。
e.室內天花板內排水管溝維修、室內天花板復原維修。
f.室內天花板牆壁粉刷油漆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