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自挑被告張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自挑、張志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珈禎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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