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紋
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89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
100年1月10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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