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蔡林文權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LAGRUATHOMASALBERT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0,000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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