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KASAWANGKWANJAI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SAWANGKWANJ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ASAWANGKWANJAI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98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並依保安處分法第4條、第74條之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98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前述法務部○○○○○○○110年8月23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另「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3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泰國籍,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