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復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柒玖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復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0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上開案件,經聲請人為如聲請意旨所載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8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60公克用罄,餘重0.794公克),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復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其鑑驗結果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年5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是依前開規定,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是自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另鑑驗中所耗損數量0.0060公克之毒品,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