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墻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墻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墻飛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之罪,曾經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三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作成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以符合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受刑人李墻飛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減│有期徒刑六月,如│有期徒刑五月,如│││為有期徒刑四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減為有期徒刑三││││日(已執行完畢)│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執行完│││││畢)││├────────┼────────┼────────┼────────┤│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間起│九十五年七月間起│九十六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六年二月間│至九十六年二月間│至九十七年八月間│││││止(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止,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年度案號│度偵緝字第二六一│度偵緝字第二六一│度偵字第一九四五│││九號│九號│二、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四0、三│││││一四一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重訴字│九十八年度重訴字│九十九年度重訴緝││事實審││第六號│第六號│字第三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四月十三│九十八年四月十三│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日│九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重訴字│九十八年度重訴字│九十九年度重訴緝││判決││第六號│第六號│字第三號││├────┼────────┼────────┼────────┤││判決│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九十九年十一月二│││確定日期│││十四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一百年度│││度執字第一0六五│度執字第一0六五│執緝字第一00五│││四號(已執行完畢│四號(已執行完畢│號(彰化地檢一百│││)│)│年度執助字第二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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