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呈亨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0.180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1659號、17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毒品2小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1804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被告自民國96年8月中旬起至96年10月11日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35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1659號、172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2小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1804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12月23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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