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辦理董事與監察人改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金勝龍 被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間辦理董事與監察人改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舉辦之第九屆董事與監察人改選無效,並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重新舉辦改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