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甲○○
號8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8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