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16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純敏
  通 譯 陳天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吳純敏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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