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何賢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61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何賢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賢政因違反毒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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