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仲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仲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仲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2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胡仲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並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內,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附表:受刑人胡仲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間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5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108年度訴字第840號108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108年度訴字第840號108年度訴字第840號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19日108年6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6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47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3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37號編號1至編號3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34號)附表:受刑人胡仲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新台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5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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