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正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秀枝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82,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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