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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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83號原告 廖秀鸞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張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