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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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79號聲明人 蘇文龍
蘇文瑞 相對人 林朝寶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朝寶之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89年6月12日去世,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朝寶於民國89年6月12日死亡時設籍在臺北縣板橋市○○里○鄰○○街○○○巷○○○號,此有其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經核無不符。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