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46號原告 徐護銘 被告 陳思宇
莊裕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