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15號抗告人甲OO住○○市○○區○○路0段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OO、丙OO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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